5月1日,营改增政策月实行了。就当前而言,因为营改增政策从实施到实行仅有39天的时间,无论是对税务机关,还是对企业,都变得时间较短、任务轻,有很多工作没有再也充分准备。而对施工企业来讲,当前哪些工作是最重要、最应急的呢? 笔者指出,营改增将给施工企业带给两大主要风险。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由交纳营业税(价内税)3%,转变为交纳增值税(价外税)11%(征收率3%)。
若某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就某施工项目采行一般计税方式计税,如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在工程造价恒定的情况下,与交纳营业税比起,税负减少了6.91%。似乎,对于无充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施工企业,税负减少将沦为营改增后面对的第一大风险。营改增前,个别施工企业在出示发票方面不存在两种现象。
一种:为了因应房地产企业减少税负,多进营业税发票,借以不断扩大建设单位的成本及费用,减少其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另一种:项目经理为了“发给”总承包项目利润,不存在多进材料发票等情形。虽然,上述不道德因涉嫌元神开发票罪等刑事犯罪,但因影响并不大,实践中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小。营改增后,倘若这种情形依然不存在,则施工企业及涉及负责人和责任人将有可能面对相当严重的刑事责任风险,比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约50万元以上且造成国家税款萎缩30万元以上,则个人或者单位必要责任人员、单位必要负责管理人员将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乃至无期徒刑。
而50万元增值税额所对应的钢筋款(不含税)尚能严重不足300万元,该数额对于建筑业而言变得非常较低,过于更容易看清。因此,分担刑事责任毫无疑问是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将面对的第二大风险。
为了应付上述两大风险,融合营改增近期政策、继续执行口径、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研究成果以及部分财税专家的观点,在全面辨别建筑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现状后,分析得出结论当前施工企业急需已完成的最重要工作最少有六项。 工作一:对项目展开全面辨别,界定新的、杨家项目,并对老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式做出决策,决策后与建设单位协商确认计税方式及赔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杨家项目除了可以限于一般计税方法外,也可以自由选择限于简陋计税办法,故施工企业必须对项目展开全面辨别,对新的杨家项目展开界定。
对于界定出有的老项目,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原先的项目经营状况,预测有可能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情况,并测算出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基础上,较为简陋计税方式与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进而作出限于何种计税方式的决策。 对于白鱼限于简陋计税方式的,税务机关一般会驳回,但问题是建设单位否不会表示同意。若不表示同意,则施工单位必须与其展开协商,通过协商,要么之后限于简陋计税方式,要么限于一般计税方式,但因自由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而比简陋计税方式减少的税负,则誓约由建设单位分担。
若经协商,建设单位既不表示同意自由选择简陋计税方式,也拒绝接受誓约分担按一般计税方法所减少的税负,该种情况下,如何处置?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嗣后不阐释。 除此之外,较为疑难的情形是,项目既并未获得施工许可证,也并未签定施工合约,但项目实质上在2016年4月30日前早已动工,对于该情形否归属于杨家项目,从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看,无法作出辨别。当然,如果施工合约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具体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也不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建设单位有可能不表示同意这么签定,因为项目被确认为新项目有可能对其更加不利。
若施工企业经过测算,限于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大于限于简陋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则双方没争议,问题是若经常出现忽略情形,则施工企业将自由选择限于简陋计税方式,而若建设单位不表示同意,坚决自由选择限于一般计税方式,那么应纳税额差额将由谁分担呢?该情形似乎不同于上述杨家项目情形。今后若税务总局实施补足文件规定,该类项目归属于杨家项目,则应纳税额差额的全部或大部分将由建设单位分担,反之,则由施工单位分担。必须警告施工单位留意的是,遇上此情形,双方可以不了了之争议,并限于一般计税方式,但施工单位可以明确提出明确的应纳税额差额赔偿,赔偿能否获得成功,必须等候国税总局的明确规定。
另外,在具体界定新的杨家项目前,施工企业不应自由选择简陋计税方式,否则,一旦税务总局补足文件规定,该类项目归属于新项目,则施工企业将面对缺乏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当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建设单位的赔偿。 工作二:对资质分享模式展开辨别并做出调整,以便符合“三流合一”的拒绝 所谓资质分享模式,就是总公司、集团公司接续施工项目并对外签订合同,而实际的组织施工,由子公司、关联公司、北航人、内部承包人等已完成,并由子公司、关联公司、北航人、内部承包人全部或者部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订购、出租、分包等合约,涉及款项的缴纳也由他们必要对外展开。 对于一般计税方式,必需做“货物(劳务、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才能使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求抵扣。
似乎,子公司、关联公司、北航人、内部承包人对外签定订购、出租、分包等合约并必要缴纳涉及款项,无法符合三流合一的拒绝,则子公司、关联公司、北航人、内部承包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 据此,为了构建三流合一,项目对外签定订购、出租、分包等合约必需是以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名义,并由总公司、集团公司对外必要缴付,当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应由材料供应商、设备出租商、分包单位向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出示。 工作三:对现有的合同文本展开全面修改,以符合营改增政策拒绝,减少税负 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曾多次编写《“营改增”——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筹划》一文,通过分析政策规定,得出结论影响增值税的主要因素,还包括:纳税人种类,计税方法,增值税不道德,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发票的出示时间、递送时间、合规性、种类等。此外,该文从一般计税方式应纳税额公式抵达,较为详尽地分析了销项类合约、进项类合约必须誓约的明确事项。
另外,建领城达所通过更进一步研究分析,除上述必须誓约的事项外,还必须专门针对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与缴付先后顺序、有关违背发票义务的债权人赔偿金责任、誓约对立、誓约与税务机关冲突等事项更进一步做出誓约。 工作四:对现有的内部承包合同展开修改,减少税负的同时,防止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等风险 大量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的的组织实行,采行了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投有内部承包合同,且大部分使用了“自负盈亏”的风险总承包方式。考虑到营改增将给施工企业带给两大风险,故施工企业必须在内部承包合同中针对两项风险,誓约防止风险的具体措施。
工作五:对施工项目展开纳税筹划,以期取得低于的税负 与营业税比起,增值税具备更大的筹划空间,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以一个年产值50亿元的施工企业为事例,通过营改增若减少1%税负,嗣后不考虑到其他因素,利润将减少5000万元,若减少1%税负,利润将减少5000万元。
根据一般税收筹划原理及方法,建领城达所融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及现状,指出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资质分享商业模式筹划。如前所述,资质分享商业模式必须根据三流合一的拒绝作出适当的调整,否则,进项税额无法获得抵扣。
2.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订购、出租等筹划。该类筹划直接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3.计税方式的筹划。
新的杨家项目有所不同,计税方式自由选择有所不同;对于无法界定否为老项目的情形,也可以作出适当的计税方式筹划;清包工工程和甲可供工程,除了可以限于一般计税方式,还可以限于简陋计税方式。4.增值税不道德筹划。
如某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牵涉到污水处理、设施及管道建设、运营确保服务、管道运输等增值税不道德,而这些增值税不道德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有些还可以享用免税政策。5.合约架构策划。
就某错综复杂法律不道德,可以通过细化法律不道德的方式,来超过合并合约、拆分合约的目的,进而不利于纳税的筹划,如出租施工机械设备,一种为出租机械设备同时出租方获取人员,另一种为全然出租机械设备,该两种情形,增值税不道德种类有所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工作六:制订营改增管理手册并展开培训指导,使手册沦为企业涉及部门及人员日常工作指南 营改增并非只牵涉到财务部门的工作,事实上,牵涉到企业大部分部门以及负责人和明确经办人员的工作。
而营改增作为一项根本性的系统工程,完全没一个人需要全面掌控其内容及应付方法,更加不用说企业每个人都能掌控了。因此,必须对营改增涉及内容及应付方法展开分类辨别,构成明确的操作者及管理手册,让有所不同的部门、人员有明确的操作者指南。营改增管理手册主要由下列内容构成:合约修改、发票管理、订购管理、支出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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